因此,音樂作品是形式(音響)與內(nèi)容(情感)的結合,對音樂作品的審美是受眾基于客觀存在但又帶有主觀認識的心理感應過程。在此過程中,識別一部音樂作品必然不能像數(shù)學計算公式般加以“量'上的絕對把握,應在客觀的音響結構面前承認個體的主觀審美差異,在主體與客體的互動中進行相對把握。音樂視界下對音樂作品進行界定是一個極富爭議的議題,上文從音樂作品的結構、音樂作品與載體、音樂作品的審美三個方面對音樂作品進行闡釋的方式并不能逃脫音樂美學問題研究所遭遇的“理性逃跑主義”“本質(zhì)主義虛無”和“形而上學終結”等困境,正如韓鍾恩教授所言,感性經(jīng)驗究竟如何通過到性概念進行合適表述,語言作為中介,怎能去表達語言所不能表達的音樂演出。T'但承認音樂作品存在著自身的結構、音樂作品既有自身發(fā)展的形式也包含內(nèi)容中的情感表達、音樂作品與載體之司相互聯(lián)系但又區(qū)別、音樂作品是依附于客觀存在的主觀反映以及音樂作品在審美中受眾觀念上存有差異等事實,是揭示人們圍繞音樂作品產(chǎn)生的大量社會關系以及音樂作品成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現(xiàn)實的前提。而法律視界下的“音樂作品”便是上升至哲學美學高度的音樂視界下“音樂作品”的經(jīng)驗主義“投影”。